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全体成员经二分之一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补充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成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内审部,负责日常工作。 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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