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提前通知的时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专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无论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专门会议均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及意见;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独立董事要求,应当列席专门会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或其他具体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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