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301060 证券简称:兰卫医学 公告编号:2025-044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主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 268 弄 1 号楼兰卫医学 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09 人,代表股份 236,819,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59.424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20,115,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805,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15,30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20,115,1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04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805,6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20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15,309,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8416%。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购买董责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6%;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2%;弃权 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6%;
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2%;弃权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上海兰卫投资有限公司、曾伟雄先生、上海慧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毛志森先生、吴川江先生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 216,704,808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指派范永超律师、余子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