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及总法律顾问
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独立董事、总法律顾问候选人的履历、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慧龙先生已同意接受提名,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3.2.3 条、3.2.4 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慧龙先生已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经验均符合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及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因此,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刘慧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审查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张楠先生已同意接受提名,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3.2.3 条、3.2.4 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张楠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并提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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