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具体规则
第四条 除因下述情形,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对于有较密切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因其经营资金发生困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要求给予提供担保的,必须在充分调查了解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和是否符合担保政策的前提下,经过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权力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或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署担保协议与反担保方签署反担保协议。担保协议与反担保协议应当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公司应当要求反担保的提供方提供抵/质押财产有效的产权证明,且反担保抵/质押财产的价值必须高于担保金额,抵/质押的财产必须是非重复抵押的有效资产,必要时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条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六条 根据公司及其下属合并报表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的融资需要,
如公司涉及对其下属合并报表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交易数量较多,公司需要经常为其下属合并报表子公司提供担保,难以按照本条规定将每项担保或每份担保协议逐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年初对公司当年度拟发生的公司对其下属合并报表子公司所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上述第五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年初对其合并报表子公司当年度拟提供担保总额进行预计时,应按全资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两个类别分别明确其担保对象和额度范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如涉及)。实际发生担保时,公司对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全资子公司之间所提供的对外担保,可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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