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节 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亦不得担
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三)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对该等管理人员的任免应报备董事会;
(九)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十)组织拟订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工程建设事项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前述事项方案;
(十一)组织拟订公司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前述事项方案;
(十二)组织拟订公司担保方案;
(十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十四)组织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五)组织拟订公司改革、重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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