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
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
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以下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制度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七)审核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听取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八)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审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合规体系建设方案,听取年度合规管理报告,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十)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建设报告,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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