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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科工: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中期评估及调整,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和高风险投资决策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科技政策、重大科技发展方案及基本制度、科研预算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重大的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查阅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合同书、科技系统考核等资料,并对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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