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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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浩律师、李兴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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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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