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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8:03:03 股吧网页版
汇隆新材: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简称:汇隆新材 证券代码:301057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五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21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96.9438 万股的 1.80%。其中,首次授予 17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96.9438 万股的 1.53%、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5.24%;预留 3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96.9438 万股的 0.27%、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4.76%。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7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6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 条的规定。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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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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