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此外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不得投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
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如需)。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如需)。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十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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