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7:40:39 股吧网页版
森赫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保持与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对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备查。

第十二条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安排有关会务。

第十三条 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六条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十七条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