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报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相关文件;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建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保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等;
(三)列席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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