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1:44:11 股吧网页版
张小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一) 竞争性谈判:指通过与 3 家以上(含 3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
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
家;

(二)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
方式;

(三)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
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 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