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公司高级
第三章 薪酬、津贴的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
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
行。除独立董事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或享
有其他福利待遇。
(二)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
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以及公司相关薪酬考
核制度领取薪酬,并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公司不
再另行支付董事津贴。
(三)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
津贴。
(四)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一)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达成情况,与公司年度经营绩
效、个人业绩相挂钩,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
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津贴的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根据公司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以及公司的薪酬管理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公司考核方案规定的时间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以及个人年度绩效挂钩,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波动。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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