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
地履行职责;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
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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