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信息申报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五) 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六)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七)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八)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九)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
(十)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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