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批准的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应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公司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提供
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可以为其提供
担保的其他主体。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和/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中详尽说明。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至少以下材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
(二) 担保申请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相符);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审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并可请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协助确认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公司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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