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加强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2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对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任职期间如有委员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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