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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5:57:06 股吧网页版
张小泉: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5-074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5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司法拍卖,导致其持有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股份减少 3,195.63 万股,占司法拍卖前其所持股份的 42.0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在张小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曾作出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浙江证监局。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作出,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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