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证券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长期专业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
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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