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鼓励股东积极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深交所授权的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准备工作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十条 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的,公司应当在刊登股东会通知的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东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 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
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
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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