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公司经理的职责,保障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应不多于全体董事的 1/2。
第五条 公司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六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年限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胜任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
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经理,该聘任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不得担任经理的情形,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经理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 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三)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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