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的库存现金、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和各下属单位的财务部门要设置如下岗位:
(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
(二)设置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簿,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三)设置货币资金主管岗位(财务部经理),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和下属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统一由公司经理行使。公司经理可根据需要按责任大小授权财务总监、副经理或下属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负责人批准,经理的审批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审批人应当根据上述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范围。对已支付的货币资金建立以“谁批准,谁负责”为原则的责任追究制度,批准人要对由本人批准支付的货币资金负责任,以防范货币资金风险,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公司和下属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报账结算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事由)、金额、预算、结算种类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
(二)支付批准。批准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结算种类、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由复核人在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书上签字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并经复核人员签字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公司和下属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优先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确实无法办理转账结算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才可以用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本单位职工、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需要借出货币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督促及时还款或报账以结清借款,公司员工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借款期限超过 1个月不履行还款或报账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借支新借款。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出纳员调离岗位,由出纳人员补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货币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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