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切实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正常召开董事会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职工
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份、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等事务和其他董事会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10 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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