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持该委员会各项工作。另外两名委员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议公司未来远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 审议公司战略协议和实施报告;
(三) 审议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 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 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六) 审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如因回避导致决议无法形成,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 10 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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