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以及对选择标准和程序的确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产生,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等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如因回避导致决议无法形成,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用外部咨询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10 年。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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