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30 18:29:07 股吧网页版
果麦文化: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301052 证券简称:果麦文化 公告编号:2025-041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嘉利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
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嘉利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利恩”)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嘉利恩持有公司股份 5,036,31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09%。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51%),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所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上海嘉利恩管理咨询合伙

1 5,036,318 5.09%

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减持计划

1、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股份不超过 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
间除外)。

6、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已作出承诺的要求。

(二) 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公司股东嘉利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股份限售安排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利恩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嘉利恩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嘉利恩将依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嘉利恩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嘉利恩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修订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备查文件

公司股东嘉利恩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