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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9:25:15 股吧网页版
雷电微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年 9 月 28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就首次授予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授予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雷电微力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雷电微力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合称“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雷电微力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雷电微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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