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权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进行审议,同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作,
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等统计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 20 万元/年
(税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 20 万元/年(税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会议以及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和董事长特别奖励构成;其中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所确定的薪酬标准和考核结果领取;董事长特别奖励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领取。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薪酬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根据考评结果按年度发放,董事长特别奖励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为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其他可认定为影响薪酬调整的客观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高管薪酬部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薪酬部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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