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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19:03:05 股吧网页版
能辉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288 弄 2 号楼 305 室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罗传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2.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7,82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72,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4 名,代表公司股份 78,294,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1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1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反对68,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16%;反对68,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66%;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8%。

2.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1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反对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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