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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3:01:09 股吧网页版
天禄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301045 证券简称:天禄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凌先生的通知,陈凌先生与上海枫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枫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枫池恒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枫
池基金”)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就解除协
议转让公司股份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凌先生与枫池基金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陈凌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5,700,00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枫池基金,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69%。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17.46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99,522,000 元。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陈
凌先生与枫池基金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枫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枫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枫池恒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陈凌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于上海市宝山区签署了《关于苏州
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乙方合法持有的 570 万股天禄科技普通股股票,作价合计人民币 99,522,000元(大写:玖仟玖佰伍拾贰万贰仟圆)。甲方已按照原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5,000,000.00(大写:伍佰万元整)。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拟自愿解除原协议: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甲
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

2、原协议自动解除,自甲方收到乙方退还的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双方之间基于原协议所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已终止,双方无需按原协议约定履行任何相关义务,且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3、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退还上述款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就应付未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因原协议的履行和终止向对方要求其它报酬、费用、赔偿、违约金或补偿。

5、解除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相关机构审批备案用途,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解除协议转让事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解除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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