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而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四条 一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经审慎考虑可进行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
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属于风险投资;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长可以审查决定该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进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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