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安联锐视、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6 年激励计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划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股票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骨干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
所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
法律意见书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018 号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6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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