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0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安联锐视、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将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0.39元/股调
整为 19.42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以21.1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80,007 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08 号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安联锐视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安联锐视的股票,与安联锐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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