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3:17:28 股吧网页版
安联锐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东 珠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理机构...... 1
第三章 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4
第五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7
第六章 报告制度...... 8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9
第八章 本细则的修改...... 10
第九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与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体系、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