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 珠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3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9
第四章 关联交易......11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件...... 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6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18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20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21
第十章 保密措施...... 21
第十一章 附 则......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监管规则中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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