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及分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规划、股东意愿等因素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需同时满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利润分配的周期和比例
(1)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应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4、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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