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9月10日,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就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
章程》《上市规则》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实施严格的资产保全措施,控制担保的风险。
(一)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二)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1)对于参股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若有特殊情况专项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对于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担保、物权抵质押、现金担保、信用担保、股权质押等担保等其他资产保全措施,若以上措施均不可行,应专项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是否予以担保,确要予以担保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且按规定向
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对
外担保情况以及其他担保行为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