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本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本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工作细则中“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细则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不良记录包括以下情形: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3.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八)满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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