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规院”或“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4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聘
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需履行
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22 年 7
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该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公司该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并签署保荐协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承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自保荐
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深水规院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现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张荣波、吴军华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38
注册资本 17,16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 4 栋 13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 4 栋
法定代表人 朱闻博
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证券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
2021 年 8 月 4 日
上市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