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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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5〕020037 号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一、关于高性能黄红颜料项目相关事项的核查(《问询函》第 1 题(1))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募投黄红颜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阅了发行人在黄红颜料领域的技术资料、研发人员清单,高性能黄红颜料的中试报告、检测报告,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一)黄红颜料及相关预分散颜料与发行人主营产品在原材料、技术、客户方面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主营产品包括酞菁系列颜料及铬系颜料,其中:酞菁系列颜料主要包括酞菁蓝、酞菁绿,铬系颜料主要为铬黄和钼红;黄红颜料及相关预分散颜料均为有机黄红颜料,预分散颜料系黄红颜料进一步加工的产物。公司现有产品和黄红颜料的产品特性对比如下:
产品类型 酞菁系列 铬系 黄红颜料
产品属性 有机颜料 无机颜料 有机颜料
产品颜色 蓝、绿 黄、红 黄、红
高性能黄红颜料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将新增黄红颜料产品产能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设计产能(吨) 产品简介
PY139 1,300 棕黄色,通用型产品
PY151 1,400 柠黄色,通用型产品
颜料黄系列 PY150 200 棕黄色,耐热性好、耐高温产品、
可用于工程塑料领域
PY147 100 柠黄色,耐热性好、耐高温产品、
可用于工程塑料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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