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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8:41:11 股吧网页版
双乐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在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并在审慎判 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应当掌握的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被担保人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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