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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8:41:11 股吧网页版
双乐股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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