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指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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