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3 18:41:09 股吧网页版
双乐股份:累积投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详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的程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八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