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301035 证券简称:润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
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
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销售费用”;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
会计处理”,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 。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二)变更前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18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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