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 0835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 0835 号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股份”)《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于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润丰股份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润丰股份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2024 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润丰股份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润丰股份 2024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润丰股份 2024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3 号)同意注册,润丰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69,0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186.2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880.93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3-00030 号《验资报告》。公司及相关
子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202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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