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1 20:33:08 股吧网页版
迈普医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普医学”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迈普医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迈普医学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专项核查意见

律、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实验证,本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四)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核查意见。

(五)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六)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迈普医学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和深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项核查意见

(七)本所同意迈普医学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核查意见仅供迈普医学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股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孰早)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
组报告书草案披露日,即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以下简称
“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