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之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事件达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标准,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